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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家费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

作者:中港源物流 发布于:2020/6/17 9:56:15 点击量:

昨天,市场监管局发出“搬家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”,提醒告诫本市搬家行业经营者,加强价格管控,稳定价格水平,维护价格秩序。


明码标价方面,告诫书要求,要在官方网站醒目公示收费标准,细化服务收费项目;消费者电话咨询时,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以及可能产生费用的重要信息且双方确认,避免价格纠纷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
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、虚假优惠折价、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
不得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不得有排除、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。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、过快上涨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。


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,强化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意识。加强内部管理,健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,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。


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,操纵市场价格。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,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


告诫书提出,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行业价格监管,加大执法力度,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。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,将公开曝光。广大消费者可拨打12345、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。